【案情简介】
2018年2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拍卖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某镇一处房产,周某某与王某某均参与竞拍,最终周某某竞拍成功。后周某某以王某某不符合竞买条件、恶意竞拍为由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赔偿其损失20余万元。王某某委托李静静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李静静律师观点】
首先,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竞拍过程中,完全可以自主选择继续竞拍还是停止竞拍,如果其认为价格高于理想价格,完全可以不报价,周某某不能以其竞买成功的价格过高而要求其他竞买人赔偿。
其次,王某某的竞拍行为不构成侵权。王某某在成功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作为竞买人参与竞拍,其虽非拍卖标的所在的集体组织成员,但其报名参与竞拍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
第三,王某某不存在恶意报价的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周某某应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某恶意报价,在其举证不能情况下,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
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李静静律师代理王某某二审出庭,坚持一审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